网友来稿:
我叫赵顺明,男,1964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川口乡川口村,身份证号:411223196404211518。在本村开办砂石厂,从事建筑行业。电话:13939809601。
2007年,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南厥山村、北厥山村位于坝底河西岸的河堤被洪水冲垮,洪水毁坏了村里许多田地。2008年5月,为了恢复河道防洪能力,尹庄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灾后重建要求,限令这两个村及大中原村要在洪期来临之前建成防洪工程,在尹庄镇大会上向该村承诺资金由上级按灾后重建项目拨付、镇政府共同承担,与南、北厥山村分别订立了《河堤修复协议书》,之后我经过3个多月的紧张施工,全部由我自己垫资完成了所承揽的工程,经过镇政府、村等单位参加验收合格。根据协议规定进行决算,南厥村工程款为87、26328万元,北厥山村为71.53884万元。当时约定工程款在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但后来经多次催要,村又多次找镇政府相关领导,止2008年底南厥山村支付了27万余元,欠款60.26328万元,北厥山村支付了28.9082万元,仍有欠款42.63064万元。
另外:
北厥山村:2006年水泥路村村通工程2月25日—4月15日
工程款:311381.5元,已付:214000元,欠:97381.5元。
三组巷道下欠:2万余元。
南厥山村:2005年7月20日前水泥路村村通工程,欠18435元 5000元。
2009年巷道538725元,已付:3万,欠:508725元。
今年以来,我无数次地向南、北厥山二村领导追讨工程余款,村都以镇政府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为由拒付。我贷款为这两个村修复了水利工程,使该村受益,但我却因资金收不回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使我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银行催收贷款,查收了厂子、扣押设备,参加施工的工人讨债围门,我为讨债、躲债东躲西藏,无法正常生活。尹庄镇及南北厥山二村言而无信,违背合约,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有关领导反映,请在百忙之中督促尹庄镇、南厥山村、北厥山村兑现承诺,履行协议,立即付清工程余款,以救民于水火。
反映人:赵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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