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河道内建房不仅自身有安全隐患,而且还影响汛期行洪,也威胁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我国的《河道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等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然而,在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此类违法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据嵩县九店乡的村民反映,在该乡政府驻地的九店街上就有两排商铺赫然建在行洪河道上,与乡政府面面相望,仅距几百米。
河道内建商铺 愈演愈烈
10月10日,本网人员来到嵩县九店乡。九店乡位于嵩县东部,距县城约30公里,有山有水,在该乡政府门前就有一条河道。据介绍,这条河被当地村民称为“八大河”,意为第八条支流,最终流入伊河。是当地汛期重要的行洪河道。
在九店街的中心地带,河道的北侧建立着两排三层高的商铺,中间一座桥将商铺分为东西两部分,其中东部的一排商铺已经完全建好,并且部分商铺已经开张营业。而西部的商铺主体框架已经建好,正在做内部装修,而且下方的河道内还有已打好基桩正待建设。
(九店乡大街桥东侧建在河道内的商铺背面)
在桥东面的商铺里已经开张营业的某店老板向本网透露:“这一层的商铺大概面积是五六十平方米,一套18.5万,买的时候开发商直接就说没有产权证,被拆了该倒霉”。
而桥西面正在装修商铺门前赫然挂着“旺铺销售”的条幅,根据上面留的电话,本网拨打过去进行咨询,对方在电话中介绍:“我这边的商铺一共是12间,和桥东面的不是一家。每间有57.6平方米,一平方米售价3100元,一间也就是十七八万吧。卖的是一层的钱,其实是两层的成本,因为商铺下面的河道里打了很多桩子,成本太高,现在就剩6间了,另外6间卖给别人开超市了,他们正在装修呢”!
而当本网询问能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对方称:“到时候可以集体办一个大证,每家每户办不了”。
(九店乡大街桥西侧建在河道内的商铺下方)
主管部门:内情很复杂
针对九店乡河道内建商铺并销售一事,作为属地管理、与该商铺仅几百米之隔的九店乡政府是否监管过呢?本网与该乡的乡党委赵灵伟书记取得了联系。赵书记在电话中告知本网:“对于他们在河道内建商铺一事,我们乡政府是不允许的,当时也对他们处理过,但是他们开发商说有县水利局的批文,所以具体的你还得去县水利局了解”。
而在嵩县水利局,该局的办公室邢主任以这里面的情况很复杂和需到县委宣传部备案才能解释为由拒绝回答此事。
我国关于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的规定有土地管理法、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3条规定,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防洪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水法第37条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条例》第16条也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第24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等活动。因此,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是被禁止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房屋都是违法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而嵩县每个行政执法部门在面对九店乡河道内建商铺一事是在各自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是否在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否做到令行禁止呢?对此,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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