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准确把握适用范围,把握职责内容,严格落实记录、通报与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做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人民网》,6月1日)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现实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个别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其他明示、暗示方式,干预司法案件受理、调查、侦查、批捕、起诉、裁判、执行等活动时有发生。“两个规定”作出了详细规定:坚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明确记录事项,要记录干预、过问人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过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不仅明确了记录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全程留痕,而且规定了通报制度,由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进行通报,同时还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由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进行责任追究。
在权力与司法之间建起难以逾越的“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说“不”。必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切实有力的制度性约束,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屡禁不止这一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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